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遭受
工伤并接受治疗之后,如果伤势已经趋于稳定而仍然存在残疾程度或者其可能对劳动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劳动者,应当依法向所属辖区内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该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以内,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作出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比如鉴定机构工作任务繁重等原因使得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间无法满足法定要求的,则可适当延长至九十个工作日。
此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送达到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手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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