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咨询该律师
在法律层面上,因债务未偿还而诉诸法庭的案件被归类于经济纠纷。具体而言,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系基于诸如契约等法律文书所产生之权利,债权人有权要求特定债务人实施或防止某些特定行为。当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偿还责任时,债权人有权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义务。

对于欠款未得到偿付而进行的法律起诉,其性质归属为债务纠纷范畴。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指出,债权乃基于诸如合同等各种因素所衍生出来的权利,而享有此种权利者,具备向义务方要求履行或不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合法权利。当涉及到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情况时,债权人依法拥有权力发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裁定债务人应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

保险公司纠纷属民事范畴,源于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处理时,应依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依据。保险法规定,合同解读存疑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倾向投保方及受益方有利解释。

保险公司纠纷属民事范畴,源于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处理时,应依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依据。保险法规定,合同解读存疑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倾向投保方及受益方有利解释。

保险公司纠纷属民事范畴,源于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处理时,应依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依据。保险法规定,合同解读存疑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倾向投保方及受益方有利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