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缺乏书面
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有若干有效途径可以证明
劳动关系的确立:
首先是
工资支付的相关凭证或记录,同时也包括
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详细资料;
其次,用人单位向
劳动者颁发的诸如"工作证""服务证"之类的,具有证明员工身份性质的证件也是重要的依据之一;
此外,如果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公开公布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这类招录资料存在的话,这也是一种有力的
证据来源;
当然了,还有参加工作的考勤数据也是非常关键的证据材料;
最后,如有其他同事愿意出面作证,他们的证词同样具有
法律效力。
只要这些证据能够构成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那么就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真实存在。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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