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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出车祸公司出多少

时间:2024.11.15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 阅读:1227人
律师解析:
倘若是贵司员工在往返于工作场所和住所过程中遭遇了车祸,并且该车祸并非完全由于其个人行为导致的事故责任方,那么经认定,此种情形有可能被确认为属于工伤范畴。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起对该名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所需之各项费用,这其中便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以及其他应支付款项。
如果不幸的是,贵司并未为该名员工投保工伤保险,则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贵司需按照我国工伤保险待遇的统一标准,全额承担相关费用。
然而,若该次车祸与具体工作内容本身无直接关联性,且经过调查证实员工自身亦有过错行为,那么在此类情形中,贵司可以免除赔偿义务,但考虑到人道因素及行业道德准则,贵司仍可选择向员工提供适当援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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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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