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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时间:2025.03.18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467人
律师解析:
根据法规规定,因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取的一次性的经济赔偿金收入,若其金额在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度内,则无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若超出此限额,超出的部分将不会被纳入到当年的综合所得中,而是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计税。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缴纳的税额={[(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工作年限×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如果工作年限超过了12年,那么就按照12年来计算。
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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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律师

吉林修正律师事务所

王志强律师(执业证号12205202110359368),现执业于吉林修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部队转业后,秉持“诚信、敬业、严谨、真心”的服务理念投身于律师行业,从业后深耕民事诉讼领域,担任医药大型企业及通化乡振会法律顾问,代理标的额过千万案件多件,均取得了良好案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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