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异议审理程序中,如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
当事人具备一定条件即可请求法院依法冻结用人单位的账户资产,这被视为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之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程序也并非随意开启,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
递交充足且符合要求的举证材料,以证明确实存在类似于企事业单位可能出现的恶意卷款
逃逸等严重影响裁判结果有效性、执行性的紧迫挑战。
后续工作即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
证据材料进行严谨且公正的审理和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有必要采取强制性冻结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