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
李佳莹律师,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劳动仲裁领域,专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工资报酬争议、违法解除赔偿、工伤赔偿、竞业限制纠纷等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为数百位当事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帮助,是专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实战律师。 自执业以来,李佳莹律师始终聚焦劳动法律细分领域,将精力集中于劳动仲裁的规则与实务打磨。熟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各种实施细则,对劳动仲裁各环节的办案流程有着精准的把握,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计算、加班工资的举证技巧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算及证据收集等形成了一套高效务实的办案策略。 实务中,李佳莹律师擅长攻克“劳动者收集证据难”“劳动关系难认定”“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恶意降低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痛点,曾代理过某建筑公司恶意裁员案件,面对公司通过恶意放假降低员工平均工资从而拉低赔偿金的情况,通过梳理历年放假时间安排、整理正常状态下当事人工资及收集大量类案判决,成功在二审时将当事人的工资标准由劳动仲裁阶段认定的1800元争取至5671元。 不同于传统律师“重诉讼、轻调解”的风格,李佳莹律师更注重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对于证据充分、诉求明确的案件,快速推进程序,缩短维权周期;对于争议焦点模糊,当事人希望快速止损的案件,凭借对仲裁规则的熟悉,通过谈判调解,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如果您正遭遇被拖欠工资、面临违法辞退或工伤赔偿等问题,需要专业的劳动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李佳莹律师将以多年实战经验为依托,为您的合法权益筑起坚实的法律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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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所以说员工是有权拒绝调岗降薪处理的。

雇主擅自对雇员进行降薪或岗位调动,违反劳动法,因这触犯劳动合同条款变更。调整需经充分协商并获双方书面同意。除非有员工无法胜任工作的证据,否则单方变更无效。如员工反对,雇主须依法处理,可能涉及合法解职。

调岗降薪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值得深入探讨。劳动合同一旦依法确立,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需按约定履行。调岗降薪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合同。除非员工不胜任且培训无效,否则企业不得擅自调岗降薪。若员工有异议,可向劳动保障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不服裁决可向法院起诉。企业应遵守法律,维护员工权益,确保公平公正。

降职却保留原薪调整工作岗位可能违反劳动法规。建议先尝试与公司沟通协商。若无果,可投诉至劳动监察部门或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或决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代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并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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