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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未向劳动部门备案怎么办理

时间:2025.04.2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993人
律师解析:
若经济性裁员未按照规定流程在劳工部门进行备案,则属于违规行为违法了相应法律法规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的首要任务便是及时完善备案手续,诚恳地向劳动部门解释具体情况,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此外,对已实际执行的裁员行动,用人单位需与受影响的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努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以证明裁员行为符合法定的经济性裁员条件,为可能面临的劳动争议提供支持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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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超律师

山东汇伦律师事务所

有多年为民营企业和政府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在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劳动争议、 合同纠纷、 侵权赔偿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以青年律师的热情,执着,责任和担当为客户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维护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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