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因
工伤而导致的死亡所产生的
赔偿项目,其内容广泛,通常涵盖了对受害者
家属的抚慰以及对于其停止工作所需费用的保障等方面的安排。
丧葬
补助金是指用于处理死亡者丧葬过程中的相关事务费用的专款,其额度参照的是事故发生地所在城市的上年度职工在岗期间月平均
工资的金额,按六个月的期限进行计算。
至于
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是根据伤亡员工生前所领取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发放给那些因为事故造成无法依赖其他经济来源生存且没有自食其力能力的
家庭成员。
这部分资金的数额应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社会
公共利益的要求。
最后一项便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它是通过核定并执行上一年度国内城镇居民人均能够自由支配的收入的二十倍标准来设定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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