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因工受伤的
伤残补贴是出于社会保障角度而由
工伤保险机构负责支付的。
当相关
从业人员由于职业工作而遭遇
意外事故导致个人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患有相关
职业病,且这些事实被认定为
工伤,并且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鉴定之后,根据所评定出的
伤残等级,工伤保险基金将会向该员工发放一次性的伤残
补助金以及其他相关的伤残补贴。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工伤伤残补贴就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支付责任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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