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员工在职期间发生脑溢血的情况,如若在48小时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死亡,则公司应按照
工伤处理准则予以相应
赔偿。
同样地,当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突然发病且在48小时内未被成功救回生命时,亦应被视为
工伤事故,公司需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工伤死亡待遇的赔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及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均可视为工伤。
此外,员工在参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的活动中遭受伤害的情况,也可视作工伤。
最后,对于曾在军队服役,因战争或公务原因受伤致残,并已获得变革
伤残军人证书的员工,如果在
转业至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也将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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