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来说,企业若决定要求员工进行额外的劳动安排,须满足以下两项基本条件:
第一项,此额外任务需基于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求而增设;
第二项,公司在征询工会及相关劳工代表的意见之后,方可安排员工进行额外的工作。
当企业提出对员工进行
加班的要求时,员工有权予以拒绝。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切情形之下员工均可拒绝企业的加班请求。
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如需调整正常的工作时间,可能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此时,
劳动者不得拒绝:
其一,由于发生了自然灾害、事故或是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的紧急情况,以至于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或者是涉及到个人或
集体财产的损失风险;
其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等关键设施出现故障,从而严重影响到了生产效率或者公众利益,必需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修;
其三,根据我国法律、行政
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也存在可能性。
此外,对于女性员工而言,如果处于孕期第七个月以后或者是正在为未满十二个月大的婴儿提供母乳喂养服务的阶段,无论何种情况,她们都有权拒绝接受额外的劳动安排。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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