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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原因需辞工遭拒,应如何解决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55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并保障员工享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员工只需在正式提交离职申请前三十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加以明确告知,并在试用期阶段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同样方式来完成辞职流程。
这是员工自主行使权利、终止与用人单位法律协议的重要途径,无需经由用人单位的任何批准。
若用人单位未依照相关法规履行有关程序,员工有权选取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及申请劳动保障监察等方式,依法追究其应尽义务,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和保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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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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