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雇工
人身损害补偿事宜的
诉讼案件中,有关
赔偿责任评分的原理遵循如下基本规则:
首先,如果雇员在执行受雇之事时致他人伤亡,雇主理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其次,倘若雇员是故意或极度疏忽导致他人受损,他应该与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雇主可在承担该
连带责任之后,再向其雇员追究赔偿责任。
再次,当雇员在受雇期间受到伤害时,雇主亦需负责其
赔偿;
最后,若为
雇佣关系外的第三方导致雇工身体损伤,受害者有权选择要求第三方补偿,或者要求雇主赔偿。
然而,若是雇主在受伤雇员得到补偿后,对于第三方的
侵权行为,仍有权利向该第三方进行追索。
另外,倘若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为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伤,当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知晓或应当知晓他们所接受的雇主并未具备相应资格或安全生产条件时,他们应当与这些没有相应资格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共同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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