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请允许我在此澄清,公司是无法利用处于
试用期内的员工怀孕这一情况作为辞退她们的理由的。
依据我国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企业是绝对禁止因为女性职员身处怀孕或分娩时期、母乳育婴阶段等原因而降低她们的薪酬、解雇这些员工甚至解除他们的劳动或聘任协议的。
尤其在那些女性员工处于孕期、
产假期以及母乳育婴期这段时间里,企业更是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地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来解除她们的
劳动合同。
对于一名普通
劳动者来说,以下几种情况是可能导致企业将其从劳动合同中解除掉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个人素质不足以满足企业的招聘要求;
(2)严重违反了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
(3)明显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
(4)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对自身本身工作任务的正常开展产生较大影响且经过企业明确指出后拒绝改正的;
(5)采取
欺诈、威胁手段或者趁人之危,哄骗企业签订或更改了不当的劳动合同;
(6)已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7)生病或受伤原因影响到原工作能力,或因病被限制在原工作之外的;
(8)无法胜任工作,经专门培训或调整工作职位后仍不能改善工作表现。
然而,在任何情况下,企业想要合法地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都必须要向劳动者充分告知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和理由。
综上所述,企业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体谅女性职工的特殊需求,关心员工的权益,是每位企业经营者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必要保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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