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发生
工伤事件之后,
当事人需要着手进行
伤残等级鉴定,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作为支撑和依据。
具体来说,这些材料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是《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原件和
复印件;
第二项是有效的诊断证明以及按照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范要求复印或者绘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第三项是工伤职工的个人
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项是已经填写完毕的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格;
最后一项则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涉及其他特定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存在以下六种特殊情况并且您正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的话,那么您还需要同步提交相关部门开具的相应
证据材料:
(1)若是属于交通事故类型的案例,就必须提交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所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2)倘若您曾经从事过抢险救灾、救人事宜,则需要向相关民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3)对于因公殉职、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
转业并至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人员,请务必提交
伤残证件以及指定医院开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4)如果您是因为公务出差期间失踪的状况,则需要向人
民法院
递交宣告死亡的证明;
(5)如果您是由于履行职责遭受
人身伤害的情况,请务必提交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开具的证明材料;
(6)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您还可能需要补充其他证明资料。
若经查验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有义务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所有必要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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