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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946人
律师解析:
在特定情境下,雇主不得在女职员处于产后育儿假期间,实施劳动关系的终止。
如遇此类情况,视为非法、不当的劳务关系终止处理,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员工为公司服务的年限以及每个完整年度所获得的薪资水平,给予合理赔偿
换句话说,若因这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则须按照经济补偿的有关规定,发放双倍金额的赔偿金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将根据员工在所在单位服务的时间来决定,每年服务期限达到一个完整年度的,将发给该员工一个月的薪酬。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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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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