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解雇怀孕的职员时,补偿标准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
首先,如果孕妇因为下列几种原因遭到解雇的话,那么其所在的单位通常不会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1)在
试用期结束后,被证实无法满足岗位要求;
(2)频繁出现且情节恶劣地违反了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
(3)严重的渎职行为,如徇私舞弊,给任职机构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4)在
劳动者在职期间,若同时还在为其他机构提供劳动力服务,且这一行为对其本职岗位的任务完成产生了严重影响,即使在此情况下,任职机构已经提出改正建议,但仍不依从者;
(5)基于
欺诈或威胁而签订的
劳动合同,意味着这份合同时无效的;
以及(6)因为
犯罪行为而受到
法律制裁者。
然而,对于那些本身并无过失,而是由于非法解雇所导致失业的孕妇来说,此类企业需向她们支付特别
赔偿金,即双倍于
经济补偿金。
这种
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现属单位工作时间来计算的,每满一年便可获取一个月的薪资作为奖励,而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的部分,将会按一年进行处理;
若是少于六个月的话,将享受半个月的薪资待遇。
最后,若企业冒然在
产假的前夕解聘怀孕职员,则应支付该员工应有产假期间的薪酬,此外,还要负责补充该员工在此期间所需承担的
社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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