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
工伤认定申请具有可延期性,且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对之进行延迟申请。
具体而言,以下两种特定情况符合
申请工伤认定的延长规定:
首先是当受伤职工受到的伤害地点偏远并远离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机关时,用人单位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在30天内完成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是从业于远洋运输行业的职工在运输过程中突发
意外事故,为了确保其所在单位能够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法律特地设定了一个30天的宽限期。
对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作出了明文规定,即“职工在事故或
职业病诊断、鉴定后,无论在何处发生事故伤害还是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均应自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遇到特殊情况,需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延长申请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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