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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的哺乳假是否等同于全休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1393人
律师解析:
关于六个月哺乳假的相关事宜并非完全享有假期。
1、严格遵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第九条条款,对于尚在哺乳期(不满1岁)的女职工,雇主不得延长他们的工作时间或是指派夜间加班任务。
同时,雇主必须在每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向这些正在哺乳期的女员工提供至少1小时的喂奶时间;
如果这些女性生有多胞胎的话,则需根据每多抚养的婴儿数量,每天额外追加1小时的喂奶时间。
2、由此可知,对于那些正在照顾婴孩尚未满周岁的女职工,必须在每个班次的总工作时间内分两次安排喂奶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方式),每次哺乳的时长应限制在单胎30分钟的范围之内。
当然,两次喂奶时间亦可合并实施使用。
至于多胞胎母亲的哺乳时间,应按照单胎母乳喂养时间相应提高至双倍或更多。
哺育结束后的路上往返时间应被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刨去这些时间再计算劳动定额,工资仍须按照原标准发放。
当婴儿满周岁之后,若被确诊为体弱儿童,则可适当延长母乳喂养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如遇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且症状较为严重的女职工,雇主可考虑每月给予1-2天的带薪病假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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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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