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雇主单方面解聘员工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合法性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例如,当
劳动者方面出现严重过失时,这种做法便被视为合法行为。反之,如若劳动者并无
违规行为,那么雇主此举就有可能违反相关
法规。因此,在此种情形下,我们可以看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提前30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来解除与其之间的
劳动关系;或者因为企业内部结构调整等原因,也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劳动者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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