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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把往返路程也算哺乳假是否合法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812人
律师解析:
生育哺乳期间的休息时间涵盖往返路程。
在为期一年(自孩子出生之日起计算)的哺乳期间,员工有权享有每日两次共计每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该时间段可以进行合并处理,以实现累计1小时的休憩时间。
除此之外,员工还可选择提前1小时下班或者延迟1小时上班,以便为婴儿哺乳(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哺乳都应计入哺乳假范畴之内)。
女职工产假结束之后,雇主有责任在工作日内为其安排至少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被称为哺乳假,并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若家庭住址距离工作地点较近,员工可将哺乳时间拆分成两部分,即在午休时间提前半小时回家为婴儿哺乳一次,以及在下班前半小时回家为婴儿哺乳,再加上夜间的多次哺乳,基本能够满足婴儿的需求。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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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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