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医保费用被保险公司拒绝
赔偿的责任方归属
在保险公司无法承担的
医疗费用方面,理应由事故责任方进行全额支付。若属于交通事故范畴,通常情况下应由
责任认定中的肇事者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倘若发生于工作场所内,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参与
工伤保险之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的标准,对
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进行报销。然而,对于超出以上规定范围的部分,究竟该由何人承担这一责任,我国法律未对此作出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部分法院以用人单位负有无
过错责任为理由,认为用人单位有责任承担未能得到报销的那部分费用;另一些地方性的法院则以用人单位已完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本义务为依据,判定
劳动者应自行承担未能报销的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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