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劳动合同到期而被公司拒绝续约时,原有的
劳动关系将得以解除,同时公司需要向该名员工保障其应得的
经济补偿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公司给予的
经济赔偿首先需要根据该员工在本公司持续服务的时间来决定,即按照服务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的方式进行计算。
然而,若服务年限达到了六个月以上但是不足以达到一年的情况,这部分也会被计为一年进行计算。
至于服务年限不足六个月的情况,则需向该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中,下列两种情形是必须给予经济补偿的情景:
(1)如果
劳动者表现出了
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并且经过协商后用人单位仍然选择放弃续约权利;
(2)如果是因为受到公司为了控制人工成本上涨的压力影响,采取降低员工薪资、福利待遇以及其他工作条件等手段引起员工无法接受续约的状况。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承诺保留现有薪资待遇,但却遭到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拒绝
续签的请求时,该用人单位可能并不需要向员工承担提供经济补偿的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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