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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员工需要本人鉴字吗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035人
律师解析:
关于企业宣布终止雇用职工的通知不必征得当事人的确认签署。在企业方与受雇员工之间的关系中,宣告解除劳动关系是企业独立做出的决定,这无疑具有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因此,企业向受雇员工发送的辞退通告的核心意义在于告知,而非达成共识或签订协议。为了确保受雇员工能够接收到这份通知,企业通常会选择将其直接送达给受雇员工本人(以便对方进行签收),或者通过挂号信件的方式寄出(以便获取邮局的回执),甚至可以采取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来传达信息。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受雇员工成功接收到了相关信息,那么该通知就已经产生了效力,而无需得到受雇员工的签字认可。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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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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