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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的区别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262人
律师解析:
(1)在主体资格方面的区别之处在于,劳动合同中双方中的某一方必须为法人或组织形式,即用人单位,而另一方必须由劳动者个体构成,不能同时出现两个自然人的身影。
相反地,劳务协议的签订双方即可同时为法人或者组织机构,亦可皆为自然人,甚至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的组合体。
(2)关于主体性质及其关联性的区别在于,持续期间较长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的主体角色之间不仅单纯存在财产权益的交换,即经济法律关系,而且涉及到更为深层次的人身联系,即行政归属关系。
劳动者除了需完成指定的劳动事务以外,还需要接受雇主或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调度,遵循其制定并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从而逐渐融入进入用人单位的内部体系,与其他员工共同形成一个整体。
然而在劳务协议当中,由于双方主要从事的只是财产权益方面的交易,所以并不存在这种人身依附或者行政归属关系。
劳动者只需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即可,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双方的行为都属于独立的法律事件,没有固定于任何一方的必然性,地位相等,相互独立。
(3)在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异在于,劳动合同中原有的劳动者除享有薪资收入外,还应获得相应的保费保障以及福利待遇等多重权益。
劳务关系中的个体劳动者,往往仅能够获得相对单一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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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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