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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开会算不算加班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848人
律师解析:
下班时间段内如遭到领导会谈强行安排的工作任务,则应视作工作日一部分的加时工作,即加班
然而,作为雇主的企业在决定安排加班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受影响员工的同意,这是因为加班必然会抢占员工本该享受的休息时间。因此,对于任何未经当事人自愿参与的加班事项,企业都无权以强制命令的方式强迫执行。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人们所享有的公正休息权利不容剥夺,而下班期间恰恰是劳动者为之奋斗努力获得的休息时段;当会议行为占用这段本应得到充分便构成了对于他人合法休假权益的侵犯,自然也应当被视为加班行为加以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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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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