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伤鉴定事宜需至负责此类事务的设区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由负有责任的用人单位、受
工伤员工或与其有直接血亲关系者、享有合法
财产继承权人向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申请;申请时若遭受工伤之员工伤势已进入相对稳定阶段或者是已基本治愈,方可提出申请。
若需要再行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则必须在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申请。
由于申请主体可能会有所变化,因此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则并无显著差异。
然首要提供的材料应包含如下内容: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书),与工伤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以及医院记载的关于受重伤
劳动者的病情、病史记录、治疗状况等相关资料(其中,也包括相关的放射材料)。
员工遭遇
工伤事故后,经治疗伤势虽暂趋于稳定但已致残,或者是影响到其从事劳动能力水平的,皆应尽快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被评定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及个人生活自理能力的等级鉴定。
在此过程中,劳动功能障碍将被划分为10个
伤残级别,从最为严重的第一级到最为轻微的第十级。
对于生活自理障碍的划分将会被细化为三个级别:
即生活无法完全自理、生活大部份无法自理以及生活部分无法自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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