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秉尚(南明)律师事务所
邓伟,1980年生,律师,经济师,2004年毕业于贵州工业大学法学系法学专业,学士学位。2006年考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先后在工伤保险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业能力建设处工作。2017年6月辞去公职,从事专职律师,现为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一)擅长处理各类型劳动纠纷。尤其对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有较深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参与《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保险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参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审查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主持组织专家开展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亲手经办超过8000多例工伤伤残省级再次鉴定,编写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疑难案例分析百余例。(二)对火灾事故调查,火灾复核、火灾赔偿有一定的研究。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担任多家政府部门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对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有较深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参与《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保险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参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审查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主持组织专家开展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亲手经办超过8000多例工伤伤残省级再次鉴定,编写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疑难案例分析百余例。 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担任多家政府部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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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节假日是否能够进行调休的问题,劳动法律制度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照我国劳动法中的第四十四条规定,要求公司对于那些在特定的法定节假日里需要继续工作的员工,需支付他们相当于基本工资300%以上的薪资福利。

可以的,和单位协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假日是不可以调休的,不能在法定假日上班后再补休一天。因此只要在法定假日上班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劳动者日工资的三倍。公休日调休,如果用人单位可以及时安排劳动者进行补休的,那么劳动者是不可以主张休息日的双倍工资的,只能按照正常的工资发放标准来发放。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若已支付薪酬,则根据《劳动法律》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再安排调休,因为法定节假日不具备调休的可能性。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其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作为薪酬补偿。

根据我国法律,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至少平日工资三倍的加班费,而非仅补休一天。调休仅适用于周末双休日加班。法律详细规定了平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薪酬。除非特定情况,雇主需与劳动者和代表协商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应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最多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