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
处罚劳动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支付
工资,如果
逾期不支付,即会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
赔偿金。
2、接受人社部门的处罚
对无故
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相关“黑名单”。
3、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对拖欠、未足额支付
农民工工资以及逾期拒不支付的建筑施工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依法停止其
投标资格、清出建筑市场等,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
4、接受
刑事处罚公司以
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员工工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员工工资,
数额较大,经有关机关监督后仍不肯支付工资的,即构成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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