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工人与包工头是
劳务关系,工作中因劳务受损,按双方过错担责。
包工头有过错,如
劳动条件差、强令作业,要赔
医疗费、
丧葬费等。
2.工人因
第三人侵权死亡,第三人担责,包工头无错不担责;
有管理等过错,可能担补充责任。
3.工人受指派工作构成
工伤,发包单位担
工伤保险责任,包工头或有协助及部分
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是包工头,组织小李等工人施工。一次施工中,小李不幸死亡。
家属要求小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朱认为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小李死亡,自己无过错不应担责;若构成工伤,应由发包单位担责。双方就赔偿
责任主体和范围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李与小朱形成劳务关系,工作中因劳务致自身损害,需根据双方过错担责。若小朱存在提供不安全劳动条件、强令冒险作业等过错,应承担包括医疗费、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等相应赔偿责任。
2、若小李因第三人侵权死亡,第三人承担责任,小朱无过错一般不担责,但存在管理等过错时,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3、若小李受小朱指派工作构成工伤,虽小朱通常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小朱可能有协助处理及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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