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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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职员因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而提出的劳动仲裁请求适用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对于这些终局裁定的情形,一旦仲裁机构下发裁决书,那么不管职员、单位是否是否服从裁决书之中的内容,都不得再提出仲裁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