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
工资,算六个月。
2.
死亡赔偿金:
按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算二十年。
死者超六十岁,每长一岁少算一年;
超七十五岁算五年。
3.被
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劳动能力丧失情况,按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算。
4.
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合
侵权人过错和损害后果确定。
此外,
医疗费、
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也可能要赔。
具体
赔偿依实际定。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
医疗机构就医时,因药物过敏引发过敏性休克不幸离世。小朱
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双方就
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家属希望获得全面合理赔偿,而医疗机构认为应按照一定标准适当赔偿。
案情分析:1、赔偿项目有多项标准。丧葬费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根据小朱年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若小朱未满六十周岁,按二十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综合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小朱死亡后果等因素确定。此外,家属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
交通费等合理费用,若有
证据证明与此次事件相关,医疗机构也应赔偿。具体赔偿金额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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