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从
侵权责任看,若由
第三人侵权致工地人员死亡,第三人担责
赔偿;
若施工方未保障安全、设施有隐患,施工方可能因过错担责。
2.从
工伤保险角度,
符合条件的工地死亡应认定
工伤,由保险基金和单位担责;
单位未缴保费,由单位支付待遇。
3.工程
转包分包中,有资质单位转包给无资质组织或个人,其招用人员因工伤亡,由有资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受小何雇佣在某工地工作。施工中,因工地防护栏年久失修突然倒塌,小朱不幸死亡。小何是从某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承包单位分包到该部分工程,且该承包单位未为小朱缴纳工伤保险。小朱
家属要求承包单位承担责任,承包单位认为是小何招用的小朱,应由小何负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侵权责任角度,施工单位未提供安全施工环境,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小朱死亡,施工单位存在过错,应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
2、从工伤保险角度,小朱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符合
工伤认定情形。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此案例涉及工程分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何,小何招用的小朱因工伤亡,应由该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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