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死亡赔偿金:
按受诉法院当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收入标准算20年。
60岁以上,每长一岁少算一年;
75岁以上算5年。
2.
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算6个月。
3.被
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4.
精神损害抚慰金:
家属可主张。
先由交强险赔,超的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有商业险的由其接着赔,具体数额依实际核算。
案情回顾:小朱
驾驶机动车与小胡、小丽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小胡、小丽不幸死亡。事故发生后,小胡、小丽家属要求小朱进行
赔偿,但双方就
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小胡、小丽家属认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各项标准进行足额赔偿,而小朱觉得赔偿数额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分析:1、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小胡、小丽若未满六十周岁,均按二十年计算。
2、丧葬费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若小胡、小丽有需要扶养的人,还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相应标准计算。
4、小胡、小丽家属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5、
赔偿责任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小朱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若小朱车辆有商业险,可由商业险继续赔付,具体赔偿数额要结合实际情况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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