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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在单位实习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时间:2026.10.2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070人
律师解析:
在校生在单位实习,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要分情况看。
一种情况是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这类实习主要是为积累实践经验、赚点报酬,学生还是以学业为主。学生和单位没有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单位对学生管理也比较宽松。这种情况不视为就业,没建立劳动关系,也不用签劳动合同。
另一种情况是在校生已完成学业,临近毕业,以就业为目的到单位实习。学生接受单位管理,按单位要求工作,单位支付报酬。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建立了劳动关系。因为此时学生和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成了主要生活来源,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判断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关键看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如果在校生不确定自己实习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可对照上述实质要件判断。要是认为建立了劳动关系却遇到权益问题,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寻求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名大学生。他在假期到一家单位实习以赚取报酬和积累经验。在此期间,小许仍继续学业,单位对其管理宽松,小许工作较为自由。而小胡也是在校生,不过他已完成学业即将毕业,到单位实习后接受单位严格管理,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也支付给他劳动报酬。小许和小胡都认为自己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单位却不认可。

案情分析:

1、小许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以学业为主,与单位无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单位管理宽松,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所以单位与小许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2、小胡已完成学业即将毕业,以就业为目的实习,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单位与小胡之间可能建立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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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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