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争议案件里,证明
劳动关系存在的
举证责任分配有不同情况。
通常,
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时,要先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劳动者得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基本
证据,像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能证明身份的工作证和服务证、考勤记录,还有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这些证据能初步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
要是劳动者完成了初步举证,可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存在,这时举证责任就落到用人单位头上。用人单位要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比如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要是用人单位不提供,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举个例子,劳动者拿出工作证和部分工资转账记录,就算完成了初步举证。这时,用人单位要是说该劳动者不是其员工,就得拿出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要是用人单位拒绝提供,
仲裁机构或法院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所以,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要尽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基本证据。用人单位也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避免因不提供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回顾:小朱向劳动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称自己与所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
拖欠工资。小朱提供了工作证和部分工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公司则否认与小朱存在劳动关系,坚称小朱并非其员工。双方因此产生劳动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而言,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存在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本案中小朱拿出工作证和工资转账记录,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可初步表明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当劳动者完成初步举证后,用人单位若否认劳动关系存在则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称小朱不是其员工,就应提供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若公司拒绝提供,仲裁机构可根据小朱提供的证据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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