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医疗期满后,
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
月工资,就可
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
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算,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除了经济补偿,单位还得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要是劳动者患重病或绝症,医疗补助费要增加。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要留意单位
解除合同的程序是否合规,计算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是否准确。若有疑问,可咨询专业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到单位工作多年。后小许因病进入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小许无法从事原工作,单位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小许仍不能胜任。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小许解除劳动合同并愿意支付经济补偿,但小许认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数额不对,双方就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计算,小许在单位工作多年,应按规定标准支付。
2、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若小许患重病或绝症,还应增加相应比例的医疗补助费,法院需根据小许实际情况确定单位应支付的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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