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者主动以实际行动
解除劳动合同,一般看作是劳动者
单方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有不同情形。
第一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
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这样解除是合法的。此时劳动者不用承担
赔偿责任,但得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种,用人单位有过错,像没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没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没依法缴纳
社保等,劳动者可以立刻
解除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要
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
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第三种,劳动者没有法定理由,也没提前通知单位,就擅自解除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单位招用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还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等。
所以劳动者解除合同时,要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与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小朱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也不存在用人单位过错情形下,擅
自离岗不再上班,以实际行为解除了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此遭受招收录用小朱的费用、培训费用等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属于合法解除。小朱未履行此程序,不属于合法解除。
2、因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小朱没有法定理由,擅自以实际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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