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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内退人员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时间:2026.10.0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206人
律师解析:
聘用内退人员,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关系。内退人员和原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原单位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一旦和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要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差异明显。在劳动关系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要承担更多法定义务,像支付加班工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主要根据双方约定确定,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鉴于此,聘用内退人员时,双方要签订劳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工作时间等事项,这样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是内退人员,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小许所在公司聘用了小胡,未签订任何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小胡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以双方是劳务关系为由拒绝。小胡认为自己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遂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内退人员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小胡是内退人员,与原单位有劳动关系,所以和小许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而劳务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依约定确定。小许公司与小胡未签订合同,无相关约定,所以公司拒绝小胡要求合理。双方应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报酬等事项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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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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