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能以员工不胜任岗位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按法定程序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
月工资,可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得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要有明确合理且已向员工公示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像销售岗位有每月业绩指标,员工连续多月不达标,可作为不胜任的初步
证据。
认定员工不胜任后,公司要对其培训或调岗。培训要有针对性,帮助员工提升能力;调岗要合理,不能是惩罚性的。
员工经培训或调岗后还不能胜任,公司才能
解除合同。同时,公司要给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要是公司没按上述程序操作,以员工不胜任岗位解除合同,可能被认定
违法解除,需支付
赔偿金。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公司规定每月销售业绩指标,小朱连续多月未达标。公司未对小朱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便直接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未
支付经济补偿。小朱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遂与公司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以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员工不胜任,本案公司虽有小朱未达销售业绩的初步证据,但未按程序对其培训或调岗。
2、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小朱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且未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向小朱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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