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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种情形下会出现n+1

时间:2026.09.19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186人
律师解析:
“N+1”常见于劳动法律关系。这里的“N”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1”是通知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现下面这些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也就是“+1”)后,能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况,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二种情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还是不能胜任。
第三种情况,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后,没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要注意,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得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不是用“N+1”。要是劳动者遇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先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若不符合,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若符合,可要求单位按“N+1”给予补偿。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单位工作了3年,月工资5000元。近期单位以小朱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便直接解除与小朱的劳动合同,仅支付了15000元经济补偿(N=3×5000),未支付“+1”的通知金。小朱认为单位应支付“N+1”即20000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小朱,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2、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非适用“N+1”。但本案中单位以小朱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需证明小朱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否则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而非“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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