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很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会担心工作问题,其实法律是有相关保护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能依据该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哺乳期是指从宝宝出生到满一周岁。
在这段时期,单位一般不能以无
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
裁员为由辞退女职工。无过失性辞退包括员工生病或非因工受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新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大变,合同无法履行,协商也达不成变更协议等情况。
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女职工出现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限制。所以,女职工要遵守单位规定,维护好自己的权益。要是遇到复杂的
劳动纠纷问题,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家公司的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公司以小许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为由,欲解除与小许的
劳动合同。小许认为自己处于哺乳期,公司不能以此理由辞退她。而公司则称小许近期工作出现多次失误,严重影响了工作进度,坚持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以小许不能胜任工作,培训后仍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属于无过失性辞退,在小许哺乳期内,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若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限制。但本案中公司仅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未提及小许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所以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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