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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解除合同并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04.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904人
律师解析:
1.违反服务期约定:
单位给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还约定了服务期。
要是员工违反了这个约定,就得按约定给单位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不能超过培训费用,以及服务期没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单位和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或终止合同后,单位会按月给员工经济补偿
员工违反约定,就要按约定付违约金。
案情回顾:

小朱入职某公司后,公司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然而,小朱在服务期未满时便提出离职。同时,小丽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按月给予其经济补偿,但小丽却违反约定到竞争企业工作。公司要求小朱和小丽承担赔偿责任,小朱和小丽对此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接受了公司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其在服务期未满时离职,违反了服务期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小朱应按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及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小丽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公司也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而小丽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到竞争企业工作,她应按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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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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