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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可否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时间:2026.04.1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301人
律师解析:
1.非全日制用工可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者能和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签合同,但后签合同不能影响先签合同的履行。
2.只要时间精力允许且不损害用人单位权益,非全日制劳动者可同时和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此规定契合非全日制用工灵活性,既助劳动者增收、增就业,也让单位按需用劳动力。
4.劳动者要平衡好各劳动关系,若冲突致单位受损,可能担责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与A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小朱又与B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A单位发现后,认为小朱同时在B单位工作会影响在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小朱停止与B单位的劳动关系。小朱则认为自己有能力兼顾两份工作,不会影响A单位的工作。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小朱作为非全日制劳动者,有权利同时与A、B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若小朱能证明自己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兼顾两份工作,且不会对A单位的权益造成影响,那么其同时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反之,若小朱因在B单位工作影响了在A单位的工作,给A单位造成损失,小朱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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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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