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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在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范围内

时间:2026.03.16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111人
律师解析:
1.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且单位无过错,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
2.试用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约,单位不支付。
3.劳动者严重违规、失职舞弊致单位重大损害,单位无需补偿。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且不改正,单位不支付。
5.劳动者欺诈等使合同无效,单位不补偿。
6.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无需支付。
7.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提条件续约,劳动者拒签,无补偿。
8.非全日制用工任一方通知终止用工,无补偿。

案情回顾:

小朱与所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小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并无过错。此外,小丽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解除合同;小胡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小静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小李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还有劳动者以欺诈等手段致合同无效,以及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部分劳动者不同意。非全日制用工中也存在一方通知终止用工的情形。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且单位无过错、试用不符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且拒不改正、因欺诈等致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同样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中,任何一方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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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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