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分包时,若包工头无用工主体资格,虽和
劳动者无
劳动关系,但要担部分
赔偿责。
因其是实际施工组织者和获利者,若施工有指挥失误、设备不安全等过错,按过错比例赔偿。
2.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负连带赔偿责。
其将工程分包给无资格包工头,有选任过错,劳动者可向其主张全赔。
赔偿含
医疗费等,责任依实际过错划分。
案情回顾:小朱是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他组织小丽等一批劳动者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小朱指挥失误,小丽受伤。发包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将工程分包给了小朱。对于小丽受伤的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发包单位则觉得自己不应承担赔偿。
案情分析:1、小朱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小丽形成劳动关系,但他是实际施工组织者和利益获得者,且在施工中存在指挥失误的过错,需按过错比例对小丽受伤产生的赔偿费用承担一定过错赔偿责任。
2、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小朱,存在选任过错,要就小丽的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丽可向发包单位主张全部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
伤残津贴等,具体责任划分会依实际过错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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