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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二次入职,是否还需要约定试用期

时间:2026.01.2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87人
律师解析:
员工二次入职能否约定试用期得看具体情形。
间隔久且岗位变,可重新约定试用期,方便单位考察其能力适应性。
间隔短、岗位同且首次试用期合格,通常不再设试用期。
像员工首次试用良好,半年后二次入职同岗,就不宜再设。
但要综合合同、制度和用工情况判定,单位得谨慎,防止引发纠纷

案情回顾:

小许首次入职某单位,试用期3个月表现良好。离职半年后二次入职同一岗位,单位却再次为其设定试用期,小许认为不合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二次入职间隔时间短、工作岗位基本相同且首次试用期表现合格,一般不应再约定试用期。小许离职半年后二次入职同一岗位,符合此情形。
2、具体情况需结合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实际用工情形综合判定。单位应谨慎考量,避免因试用期约定不当引发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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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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