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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在宿舍身体不适能认定为工伤不

时间:2026.01.1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 阅读:1311人
律师解析:
1.正常来讲,下班后在宿舍身体不适,不符合工伤认定需满足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不能认定为工伤
2.特殊情况是,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这是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岗位相关情形的合理延伸。
3.综上,仅身体不适一般不能认定工伤,应结合是否有上述特殊情况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公司员工,下班后回到宿舍感觉身体不适。小朱认为自己工作辛苦才导致身体不适,应认定为工伤并获得相应赔偿。但公司方面认为下班后在宿舍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小朱仅是身体不适,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拒绝认定其为工伤。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来说,工伤认定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小朱下班后在宿舍身体不适,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且只是身体不适,未满足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所以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
2、不过,若存在特殊情况,如小朱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工伤。因为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视同工伤情形,可将其合理延伸至此情况。最终是否认定工伤,要根据是否有上述特殊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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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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