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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和班组之间有哪些关系

时间:2026.01.1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288人
律师解析:
1.劳务雇佣关系
包工头是雇主,班组人员是雇员。
包工头组织工作、提供条件,班组人员按指示干活拿报酬。
包工头有管理指挥权,若人员工作受伤,包工头要担责。
2.合作关系:
包工头和班组平等合作,就项目签协议。
双方按约分工作、利润和风险,都有决策权,自担风险。
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合同追责

案情回顾:

小朱是包工头,带领小丽所在的班组工作。起初,双方未明确关系性质。工作中,小丽意外受伤,小朱认为自己与小丽所在班组是合作关系,按约定各自承担风险,自己不应承担小丽受伤的赔偿责任;而小丽则主张他们是劳务雇佣关系,小朱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双方关系性质是解决本案的关键。若为劳务雇佣关系,小朱作为雇主,负责组织工作、提供劳动条件并对班组人员有管理指挥权,小丽按小朱指示工作获取劳务报酬,那么小朱需对小丽在工作中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若为合作关系,双方基于平等地位达成合作协议,按约定分配工作、利润和风险,各自承担经营风险,小朱则无需承担小丽受伤的赔偿责任。需依据双方实际权利义务履行情况来确定具体关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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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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